上海申领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 能拿多少津贴 (一)
最佳答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申请人提供资料:
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手术证明;
费用凭据。
办理流程:
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报销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
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2.难产为320%。3.剖腹产为420%。
上海生育津贴2023年新规 (二)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一、生育妇女缴纳 社会保险费 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 城镇养老保险 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个体工商户 及其帮工、 自由职业者 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二)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 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 最低工资标准 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 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二、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交社保生孩子可以领取哪些 (三)
最佳答案上海市即将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基金的女职工需满足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的条件。若不满足条件,女职工将进入“等待期”。在此期间,对于在职生育女性,生育保险基金将按已缴费月数除以12的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贴,不足部分则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女职工实际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用人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或流产的妇女不再享有“晚育假”,而是增加了“生育假”30日。对于妊娠7个月(含7个月)顺产的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生活津贴;若难产,则享受113天的津贴。每多一胎,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可增加15天。若妊娠7个月(含7个月)包括不满7个月早产或3个月(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职工,可享受30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的女职工,享受500元或3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对于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缴费期限不满1年,则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最低标准发放。新规实施后,只要在生育或流产时正常参加上海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照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然而,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制约和限制。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主要包括:计划内生育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具体条件包括: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在从业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个人账户;《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按相关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上述规定旨在保障上海市女职工的生育权益,提供更完善的生育保险服务。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 (四)
最佳答案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明确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需在参加上海生育保险后,方能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自2024年起,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新规指出,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具体而言,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当月,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才能让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若用人单位未满足上述条件,生育生活津贴将按已缴费月数除以12计算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职工未就业配偶,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上述内容体现了上海生育金申领条件的严格性和合理性,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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